德国医疗体系的五次变革

ytkang5年前 (2018-12-25)深度394

尽管德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但近些年来德国医疗仍然一直在不断推行各项改革。进入新世纪以来,德国在2004年、2007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进行了5次比较重大的医疗改革。

医改

2004年医改:减少法定医保基金赤字:

2004年医改措施包括:减少成本或转移费用,减少法定医疗保险受益项目,对于药品部门的费用进行控制,设立联邦联合委员会,增强病人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重组较小的地区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并要求所有协会配备全职经理等。

通过这次医疗改革,德国医疗保险费率得到了降低,从2003年占总工资的14.3%降到了2006年占总工资的13%,而且医疗保险开支也有所降低。许多法定医疗保险基金开始扭亏为盈。

2007年医改:结构性改革兼顾效率与公平

2007年医改措施包括:增加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目录,更多、更新的医疗服务形式出现在法定医疗保险的服务目录中;设立健康基金,医疗保险费由疾病基金负责收取,并最终统一交到健康基金即“中央再分配池”;确立医疗保险普遍义务,采用标准化保险费率;建立风险结构平衡机制;调整风险结构补偿方案,建立了风险结构补偿机制。

德国2007年的医疗改革既强调效率,也强调公平,不仅减轻了国家对疾病基金的财政投入负担,强化了疾病基金之间的竞争,而且保障了少数患有严重、慢性、疑难疾病的病人的权利。

2011年医改:建立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医保体系

2011年医改措施包括:统一设定医疗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不再由联邦政府每年进行设定,而是统一为15.5%,即被保险人缴纳税前收入的8.2%,雇主缴纳7.3%;重新规制附加费用;引入社会补贴金;进一步强化不同疾病基金之间的竞争;调整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折扣规定,规范新药的报销规定,颁布了《药品市场改革法》。

同年,德国还颁布了《法定医疗保险护理结构法》,旨在改善全国范围内医疗服务的供给结构,解决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度的问题。

2011年德国的医疗改革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改革,在以前多次改革的基础上,此次改革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

2012年医改:应对老龄化,重新界定长期护理保险

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长期护理的需求日益扩大,德国于2012年颁布了《长期护理重整法》。

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加强护理前的预防,支持家人提供护理,改善医疗保健,建立更加快速与透明的长期护理诊断程序机制,完善法定长期护理的融资,对私人保险提供长期护理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等。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申请人通过了受益资格审核,被确认为具有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需要进一步确认其需要什么程度的护理,进而被划归为不同程度的受益级别。

另外,德国2012年医疗改革还推行了一系列措施改善病人权利。例如,完善了医疗服务的风险管理与医疗事故报告体系,提高了医院的投诉管理水平,强化了病人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程序性权利等。

2013年起至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病人权利

2013年,默克尔第三次担任联邦政府总理,医疗改革获得稳步、连续推进。新政府医疗改革的目的主要表现为继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偏远地区的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

总的来说,德国近些年的医疗改革并没有实质改变原有的医疗保险结构,而是在前几次改革基础上进行的持续性改革。德国未来仍然会不断推进医疗改革,改革趋势主要表现为促进跨部门形式的一体化护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的平等性,加强法定医疗保险与私人医疗保险之间的竞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