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立法
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就修订《办法》的必要性、意义和主要内容向社会发布并答记者问。据悉,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郭忠烈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14.45%,较2014年增长27万。预测我省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突破600万。
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法》赋予了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同时,《办法》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提到,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得到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