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立法

ytkang7年前 (2016-12-22)老年588

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就修订《办法》的必要性、意义和主要内容向社会发布并答记者问。据悉,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郭忠烈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14.45%,较2014年增长27万。预测我省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突破600万。

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办法》赋予了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同时,《办法》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提到,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得到细化。

与此同时,在社会优待方面,《办法》把老年人可以享受的部分优待政策进行了调整,原先以70岁为起点,调整为以60岁为起点。规定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同时,60岁以上老人还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65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将享受更多优待: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常住老年人还可以去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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