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巨额罚单开辟业内新未来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反垄断专业组 王珊
编辑|曹莉萍
从2012年查处保险反垄断案,到2016年底调查上海通用汽车价格垄断案,短短四年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与国务院反垄断局查办且已公开的价格垄断案达20多起,实现经济制裁约100多亿,在此期间,我国《反垄断法》的施行已从导入期,逐渐走向成长期,深入社会各企业市场竞争意识深处。价监局秉持“调查一个行业深耕一个行业拓展一个行业”的理念,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定行业发展的垄断行为,在继续推进汽车等行业的监管力度的同时,已全面开始启动医疗行业领域重比例处罚导向的反垄断执法。
一、医疗产业迎来“最严监管年”
2016年是一个医疗行业整改的井喷年,大量存在协同定价、联合抵制等违规竞争的原料药和医疗器械垄断企业接连被反垄断法相关执法部门大力度处罚。稀有原料药和先进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定价和普及在《反垄断法》大力实施处罚违规行为的执法导向中重获自由。
(一)别嘌醇价格垄断受罚
2016 年2 月初,国家发改委决定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5 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做出总计399.54 万元罚款的处罚。
别嘌醇片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并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据悉,从2014 年4 月至2015 年9 月,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公司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华杰,先后四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协商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约定招投标工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他区域投标或议价。
国家发改委认定,上述药企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市场的竞争。构成了严重的协同行为,且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规定。
(二)首例联合抵制案曝光
2016 年7 月底,发改委再次公布了对华中药业公司、山东信谊制药公司和常州四药制药公司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做出260余万元罚款的处罚。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神经系统用药,已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公司、山东信谊制药公司和常州四药三家制药公司。
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3家企业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三家企业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三)美敦力成医械领域反垄断首案
2016 年12 月7 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价格垄断案。以美敦力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为由,对其开出1.185 亿元罚单。这是我国首例医疗器械领域反垄断执法案例。有效减缓了国内因外资垄断医疗器械市场而造成的医疗器械购置费、维护费昂贵,进而导致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从近两年国家医药行业查处的案件来看,对于稀缺的医药资源更容易出现共谋行为,该共谋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从联合抵制到价格协同,从货源供应的控制到最终实施涨价获利,这些基本涵盖了目前医药行业违规的主要模式。
二、国家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豁免规则】: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注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供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反垄断法》的落实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一)促进市场竞争
规避了因原料药企业的联合抵制、价格协同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减免了外资公司对某些先进医疗技术和医疗器材形成垄断的局面,有效地给本国低价药、仿造药提供了竞争和生存空间,从而可以切实减缓国内“看病贵”、“看病难”的实际问题,降低看病成本,优化国民医疗环境和医疗水平。
(二)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反垄断法》经验,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本土化移植,有力地促进了国内医疗行业企业与国家化标准接轨,提高了国内企业自我审视的积极性和紧迫感。将市场竞争作为唯一的生存法则和淘汰标准,可以鞭策医疗行业以民为本地发展方针,将注意力回归到市场需求和消费者需求上来。
笔者认为,对医疗行业的重比例处罚导向表明了国家整顿的发展态度和导向,相信未来国家相关的执法部门还会出具一系列公告和指导意见来明确落实解决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漏洞,“看病难”、“看病贵”等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会随着我们国家法律环境的改善而最后得到解决,实现与发达国家接近的国民就医水平。
参考文献:
1.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方静华
2.《反垄断法》的出台,将给医药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科技创新导报 王莉
3.美国医疗行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及启示---社会科学战线 曾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