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不该成为残疾人就业的“藩篱”
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残疾人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招,总成绩第一,却因身体残疾无法录取。连江县教育局称,之所以拒绝录用林传华,是因为其不符合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暂无更好的解决办法。
目前,有很多像林传华这样的残疾人,渴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赢得生存的价值和得到社会平等地对待。对他们来说,就业是最大的保障。对此,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社会也不断地提倡要平等对待残疾人,消除就业歧视,但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认识依然存在偏差,对残疾人存在抗拒和排斥心理。就业歧视,伤害的不仅仅是应聘的某一个人,而是一个“折翼天使”群体。
消除对残疾人就业歧视须从根本上剔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体检标准、招聘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并没有理解透彻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法律精神,地方法不仅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存在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还涉嫌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进行修改和完善。
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除了法律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外,还需要相关部门针对残疾人的特点采取多元化残疾人就业模式,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只有消除了歧视观念,残疾人才能公平、公正地就业。